• 兖州最新规定,赶紧看...定了,继承房屋不缴个税!
  • 资讯类型:热点关注  /  发布时间:2019-08-28  /  浏览:3377 次  /  

先思考几个问题:


(1)如果你的父母将房子赠送给你,你需不需要缴个人所得税?

(2)如果你的朋友也免费送你一套房子,你需要缴税吗?

(3)你在微信群里抢的红包,需不需要缴税?


其实,免费获赠的房产、微信群里收到的红包、参加抽奖活动中的奖、以及商家发的优惠券代金券等,都属于个人所得。


但是,这些个人所得中,哪些需要缴税?如何缴税?很多人都不太清楚。



6月25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说明了这些问题。《公告》内容如下:


定了,继承房屋不缴个税!


对于房产的无偿赠送,《公告》指出: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收入为“偶然所得”,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举例:


以一套面积100平米,价值200万的房屋为例,无偿赠与和买卖两种方式,哪种缴纳的税费更少?


如果是买卖,购买方主要缴纳的税费有:契税(缴纳比例为1.5%);印花税(购房支出费用的0.05%)这两个主要税种,共需缴纳31000元;


如果是赠与,缴纳比例为20%,受赠方要缴纳40万元的个人所得税。


但是,有以下情形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包括:


一是,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二是,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是,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也就是说,依法继承房产,或者父母将房产送给子女,子女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策解读: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个人所得税法2018年修改前,原税法中11项应税所得的最后一项为“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以下简称“其他所得”),根据这一条款,财政部、税务总局陆续发文明确了十项按照“其他所得”征税的政策。


2018年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取消了“其他所得”项目,按照原税法“其他所得”项目征税的有关政策文件,需要进行相应调整。


为落实新个人所得税法,做好有关政策衔接工作,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了《公告》,对原税法下按“其他所得”项目征税的有关收入调整了适用的应税所得项目,从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二、《公告》对原按“其他所得”征税项目进行了哪些调整?


一是将部分原按“其他所得”征税的项目调整为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征税。


原按“其他所得”项目征税的部分收入具有一定的偶然性质,《公告》将其调整为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征税,偶然所得适用税率为20%,与原“其他所得”税率相同,纳税人的税负保持不变。


调整为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征税的具体收入包括:


(1)个人为单位或他人提供担保获得报酬;


(2)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收入,但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第一条规定的情形,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包括:

a、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b、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c、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3)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二是将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养老金收入所征税款由计入“其他所得”项目调整为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


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缴费主要来源于工资薪金等综合所得,从国际上看,对个人的商业养老金收入大多纳入综合所得征税,因此《公告》将个人领取的该项养老金收入所征税款调整为计入综合所得中的“工资、薪金所得”项目。


需要说明的是,《公告》并未改变该项养老金收入的税负,即个人领取的该项商业养老金收入,其中25%部分予以免税,其余75%部分按照10%的比例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仍为7.5%,纳税人的税负没有变化。


三、《公告》废止了哪些原按“其他所得”征税的政策规定?


根据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公告》对一些原按“其他所得”征税的政策予以废止,具体包括:


一是银行部门以超过国家规定利率和保值贴补率支付给储户的揽储奖金。


二是以蔡冠深中国科学院院士荣誉基金会的基金利息颁发中国科学院院士荣誉奖金。&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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