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官方发文!这类房不能卖了!济宁人速看!
  • 资讯类型:热点关注  /  发布时间:2020-05-08  /  浏览:2457 次  /  

近日

小编从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了解到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发改委等5部门联合印发

《关于推行和规范商品房

网上销售工作的通知》

(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强调

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或

现售备案证明的商品房项目

企业不得开展网上销售

严厉打击虚假宣传及违法广告

不公平格式条款、欺骗误导消费者等

违法违规行为



▲图源: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通知》明确将积极推行商品房网上营销模式,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转变思想观念,积极完善、拓展网上销售渠道,通过微信公众号、企业官网、小程序等方式,积极推行线上项目查询、线上开盘、VR售楼处、线上预约选房等服务,开展网上看房、线上售房。探索开发电子认购、定金支付等配套功能,帮助更多消费者通过在线平台满足购房置业需求。同时,各企业应根据自身实际,合理选择使用网上销售平台,满足多层次、多元化购房需求。


为确保全面提供高效便捷的政务服务,《通知》提出各地应将房屋交易网签备案系统端口延伸至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和银行等金融服务机构,打通政企数据通道,依法依规有限开放数据,减少企业重复录入数据和重复提交资料,提升企业网上销售办理效率。要进一步完善房屋网签备案系统,为企业在线完成购房资格审核、房源核验、合同签约、备案赋码等事项提供更加便捷、高效服务。推进“互联网+网签”,鼓励使用房屋交易电子合同,探索利用大数据、人脸识别、电子签名等技术,逐步实现房屋网签备案网上办理、即时办理、不见面办理。


《通知》强调,商品房网上销售应严格遵守商品房销售、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有关方面法律法规要求,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或现售备案证明的商品房项目,企业不得开展网上销售,不得以认购、认筹、预订、排号、发放贵宾卡、吸纳会员等形式变相销售。取得预售许可证或现售备案证明的开发项目,网上销售过程中不得收取团购费、会员费、电商平台费、信息咨询费等购房款以外的其他费用。


企业与购房者订立认购协议、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应按照权责对等、公平信用的原则设置合同条款,不得设置霸王条款,不得免除己方责任、加重购房者责任或排除购房者合法权益。同时,网上发布信息应真实客观反映房地产项目情况,做到全面公开准确,杜绝虚假宣传。严格执行明码标价、“一房一价”价格公示制度。除项目样板房、户型图、效果图、实景图、销售价格、地段位置、周边配套、户型配比等基本信息外,应主动展示影响购房人居住品质的不利因素,努力实现网上展示内容的全覆盖。


此外,《通知》还明确要加大抽查检查力度,严厉打击虚假宣传及违法广告、不公平格式条款、欺骗误导消费者等违法违规行为,对严重侵害群众权益、扰乱市场秩序的企业和人员,坚决依法打击,维护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强化企业及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管理,商品房网上销售行为纳入信用信息评价范围,相关信息记入诚信档案,各有关部门依据企业和从业人员的诚信情况实施联合奖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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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关于推行和规范商品房网上销售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国银保监会山东监管局

山东省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关于推行和规范商品房网上销售工作的通知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银保监分局、网信办: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决策部署,精准落实复工复产各项举措,推进经济社会秩序加快恢复,充分利用互联网技术,大力推进和规范商品房网上销售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积极推行商品房网上营销模式


(一)推行网上销售模式。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转变思想观念,积极完善、拓展网上销售渠道,通过微信公众号、企业官网、小程序等方式,积极推行线上项目查询、线上开盘、VR售楼处、线上预约选房等服务,开展网上看房、线上售房。探索开发电子认购、定金支付等配套功能,帮助更多消费者通过在线平台满足购房置业需求。


(二)搭建网上销售平台。各企业应根据自身实际,合理选择使用网上销售平台。有条件的企业可自主研发、自主运作,其他企业可与电商平台合作,借助平台资源和技术力量,积极拓展线上销售渠道。各地房地产业协会应发挥自身优势,通过搭建网上销售平台、举办网上房展会等形式,帮助会员企业展示、推介、销售商品房。支持平台公司与企业合作,积极参与商品房网上销售,满足多层次、多元化购房需求。


(三)引导网上消费习惯。充分利用网络、报刊、电视、新媒体等渠道,加大宣传力度,营造网上销售的浓厚社会氛围,积极引导、培育购房者通过网络看房、选房、购房的意识和习惯。


二、全面提供高效便捷政务服务


(一)提供购房查询便利。企业应主动将商品房网上销售平台告知当地住建部门,住建部门在官网公示商品房预售许可和现售备案信息时,同步公示企业和项目的网上销售路径,为购房者网上看房提供便利。


(二)延伸备案服务端口。各地应将房屋交易网签备案系统端口延伸至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和银行等金融服务机构,打通政企数据通道,依法依规有限开放数据,减少企业重复录入数据和重复提交资料,提升企业网上销售办理效率。


(三)提升网签备案效能。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房屋网签备案系统,为企业在线完成购房资格审核、房源核验、合同签约、备案赋码等事项提供更加便捷、高效服务。推进“互联网+网签”,鼓励使用房屋交易电子合同,探索利用大数据、人脸识别、电子签名等技术,逐步实现房屋网签备案网上办理、即时办理、不见面办理。


三、严格规范商品房网上销售行为


(一)规范网上销售活动。商品房网上销售应严格遵守商品房销售、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有关方面法律法规要求,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或现售备案证明的商品房项目,企业不得开展网上销售,不得以认购、认筹、预订、排号、发放贵宾卡、吸纳会员等形式变相销售。取得预售许可证或现售备案证明的开发项目,网上销售过程中不得收取团购费、会员费、电商平台费、信息咨询费等购房款以外的其他费用。企业与购房者订立认购协议、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应按照权责对等、公平信用的原则设置合同条款,不得设置霸王条款,不得免除己方责任、加重购房者责任或排除购房者合法权益。


(二)规范网上信息发布。网上发布信息应真实客观反映房地产项目情况,做到全面公开准确,杜绝虚假宣传。网上销售平台视为企业设置的商品房项目展示场所,应符合商品房项目售楼现场管理要求,在平台显著位置公示包括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商品房现售备案证明)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全部材料。严格执行明码标价、“一房一价”价格公示制度。除项目样板房、户型图、效果图、实景图、销售价格、地段位置、周边配套、户型配比等基本信息外,应主动展示影响购房人居住品质的不利因素,努力实现网上展示内容的全覆盖。


(三)完善平台配套服务。各企业应积极完善商品房网上销售平台功能及配套服务措施,主动与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房屋交易网签备案系统系统对接,合理使用网签备案系统开放数据,减少纸质材料数量和提供次数。在网上发布销售信息的同时,应全面提供销售人员的联系信息,确保网上问询有回复、电话问询能沟通、后续服务有保障,为购房者提供比线下更便捷、更高效、更舒适的服务。同时,要不断加强信息基础设施网络安全防护及个人隐私信息保护。


四、不断强化商品房网上销售监管


(一)强化部门协调联动。各有关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能,加强协调联动,积极支持商品房网上销售活动。规范网上销售行为,完善在线消费纠纷多元化调解机制。加大抽查检查力度,严厉打击虚假宣传及违法广告、不公平格式条款、欺骗误导消费者等违法违规行为,对严重侵害群众权益、扰乱市场秩序的企业和人员,坚决依法打击,维护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


(二)强化企业信用管理。强化企业及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管理,商品房网上销售行为纳入信用信息评价范围,相关信息记入诚信档案,各有关部门依据企业和从业人员的诚信情况实施联合奖惩。


(三)强化行业自律管理。充分发挥房地产业协会作用,支持行业协会制定商品房网上销售规范和争议处理规则,组织开展商品房网上销售教育培训,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努力营造诚实、文明、规范的网上销售环境。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国银保监会山东监管局

山东省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2020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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