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兖州区征收土地公告
  • 资讯类型:热点关注  /  发布时间:2024-11-11  /  浏览:5819 次  /  
兖州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2024年第13号)

 


2024年9月20日,济宁市兖州区2024年第25批次建设用地经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公告如下:


一、征地批准文件


山东省人民政府以《关于济宁市兖州区2024年第25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鲁政土字H[2024]164号)批准征收土地4.8279公顷。


二、征收土地的位置、面积、用途


地块一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龙桥街道刘官庄村土地。地块位于丰兖路南侧、刘官庄村东侧,总面积0.4955公顷,其中:建设用地0.4955公顷(城镇住宅用地0.4955公顷)。


地块二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龙桥街道任老庄村土地。地块位于丰兖路南侧、东孟村北侧,总面积2.1360公顷,其中:建设用地2.1360公顷(城镇住宅用地2.1360公顷)。


地块三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新兖镇东孟村土地。地块位于任老庄村南侧、刘官庄村东侧,总面积2.1964公顷,其中:建设用地2.1964公顷(城镇住宅用地2.1964公顷)。


以上地块开发用途为居住用地。


三、征收土地的工作安排


(一)费用拨付。本次征收土地涉及的征地补偿安置有关费用由财政部门按照签订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时间将土地补偿安置费拨付至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账户。


(二)交付土地。征地补偿安置有关费用足额拨付后,相关各方及时清理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按照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时间交付土地。


四、其他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发布,并在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中公告。对本公告行为有异议的,可以于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济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济宁市兖州区2024年第25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鲁政土字H[2024]164号)有异议的,可以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期间,除法定情形外,不停止土地征收的实施。


特此公告。


附件: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济宁市兖州区2024年第25批次建设用地批复文件


联系人:兖州区自然资源综合服务中心;联系电话:0537-3423296。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10日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2024年第14号)


2024年9月14日,济宁市兖州区2024年第38批次建设用地经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公告如下:


一、征地批准文件


山东省人民政府以《关于济宁市兖州区2024年第38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鲁政土字H[2024]157号)批准征收土地0.4144公顷。


二、征收土地的位置、面积、用途


地块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龙桥街道韩楼村土地。地块位于山东润和富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侧、韩楼村东侧,总面积0.4144公顷,其中:农用地0.4144公顷(水浇地0.3274公顷、其他林地0.0248公顷、农村道路0.0622公顷)。


该地块开发用途为交通运输用地。


三、征收土地的工作安排


(一)费用拨付。本次征收土地涉及的征地补偿安置有关费用由财政部门按照签订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时间将土地补偿安置费拨付至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账户。


(二)交付土地。征地补偿安置有关费用足额拨付后,相关各方及时清理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按照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时间交付土地。


四、其他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发布,并在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中公告。对本公告行为有异议的,可以于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济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济宁市兖州区2024年第38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鲁政土字H[2024]157号)有异议的,可以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期间,除法定情形外,不停止土地征收的实施。


特此公告。


附件: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济宁市兖州区2024年第38批次建设用地批复文件


联系人:兖州区自然资源综合服务中心;联系电话:0537-3423296。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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